普通高中加分政策 为进一步推进素质教育的实施,积极引导学生在德、智、体、美、劳各方面全面、健康发展,统一制定全州普通高中招生加分政策。 (一)科技类 1.在教育部参与主办的全国科技创新类比赛中获一等奖,加分20分。 2.在教育部参与主办的全国科技创新类比赛中获二等奖,在省教育厅参与主办的省级科技创新类比赛中获一等奖,加分15分。 3.在教育部参与主办的全国科技创新类比赛中获三等奖,在省教育厅参与主办的省级科技创新类比赛中获二等奖,在市(州)教育局参与主办的市(州)级科技创新类比赛中获一等奖,加分10分。 4.在省教育厅参与主办的省级科技创新类比赛中获三等奖,在市(州)教育局参与主办的市(州)级科技创新类比赛中获二等奖,加分5分。 (二)体育类 1.在市(州)级及以上教育或体育行政部门举办的体育比赛中达到国家体育总局颁布的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一级的学生运动员,加20分。 2. 在市(州)级及以上教育或体育行政部门举办的体育比赛中达到国家体育总局颁布的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二级的学生运动员,加15分。 3.在市(州)级及以上教育或体育行政部门举办的体育比赛中达到国家体育总局颁布的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三级的学生运动员,加8分。 4.在市(州)级及以上教育或体育行政部门举办的体育比赛中,获各单项前三名的学生运动员、团体项目(篮球、排球、足球、乒乓球)前三名的主力学生运动员(50%队员),第一名的市(州)级加8分,省级加15分,全国加20分,第二、三名的市(州)级加5分,省级加8分,全国加15分。 (三)艺术类 1.在教育部主办的全国艺术个人项目比赛中获一等奖,加20分。 2.在教育部主办的全国艺术个人项目比赛中获二等奖,在省教育厅主办的全省艺术个人项目比赛中获一等奖,加15分。 3.在教育部主办的全国艺术个人项目比赛中获三等奖,在省教育厅主办的全省艺术个人项目比赛中获二等奖,在市(州)教育局主办的市(州)级艺术个人项目比赛中获一等奖,加10分。 4.在省教育厅主办的全省艺术个人项目比赛中获三等奖,在市(州)教育局主办的市(州)级艺术个人项目比赛中获二等奖,加5分。 5.在四川省中小学生优秀艺术人才大赛市(州)赛区比赛中获一等奖,加5分,二等奖加3分。 (四)过程评价类 荣获市(州)级以上表彰的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加10分。 (五)考生身份类 1.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港澳台籍考生,加5分。 2.农村独生子女和少数民族双女报考普通高中,给予10分的加分照顾。 3.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中,按照省教育厅、省军区政治部印发的《四川省〈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实施细则》中规定的条件,按相应标准予以降低分数录取。非军队系统的烈士子女参照军人烈士子女降分标准执行。 以上各类加分除考生身份类外必须是初中阶段获得的奖项(即2010年9月1日以后所获奖项)。在录取中,考生若享受多项政策加分照顾,只享受一项最高额的加分政策。所有学科竞赛获奖均不享受加分。
|